服務費與資料權利
《1985 年業主與租客法》規管浮動服務費,包括合理性、服務標準、諮詢、資料權利及 18 個月規則。《1987 年業主與租客法》另訂信託、繳費通知及管理方面的保障。
法律架構
租約是合約起點,並由公司法、長期租賃法、樓宇安全及消防安全法例共同補充。
《1985 年業主與租客法》規管浮動服務費,包括合理性、服務標準、諮詢、資料權利及 18 個月規則。《1987 年業主與租客法》另訂信託、繳費通知及管理方面的保障。
《2006 年公司法》及 MANCO 的組織章程規管成員資格、成員登記冊、董事職責、帳目、會議及決議。公司法上的成員權利屬於已登記的 MANCO 成員,並非每位長期租賃業主自動享有。
《2022 年樓宇安全法》設立高風險樓宇制度,包括問責人及居民參與方面的職責。消防安全責任亦源自《2005 年消防安全令》、《2021 年消防安全法》及《2022 年英格蘭消防安全規例》。
《2002 年共有業權及長期租賃改革法》涵蓋行政費、審裁處司法管轄權及接管權。《2024 年長期租賃及永久業權改革法》加入進一步改革,但依賴任何條文前必須查核其生效情況。